新型、隐性受贿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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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如何认定?


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的核心,是看多出来的一层公司、一段流程或一笔价差,是否只是为了转移职务利益。需要重点看为什么“多一层公司”会形成受贿风险、检例第247号确立的穿透规则、虚增交易环节的常见模式,再把职权关系、请托事项、资金流向和证据来源放在一起审查。

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新型隐性受贿数额认定

先说结论

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后,安排请托人在本可直接完成的交易中,增设由其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控制的代理、贸易、咨询等中间环节,从中获取交易差价或费用。认定重点包括:新增环节是否由公职人员提议或安排,中间公司是否有实质经营并承担市场风险,是否提供了真实的商业价值,交易差价与职务帮助是否具有对应性。根据最高检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47号),无实质经营、不担风险、仅通过转手交易获取差价的,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本文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
  • 最高检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王某某受贿案(检例第247号,2026年4月13日发布)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关于“影子公司”“影子股东”利益输送的相关论述

一、为什么“多一层公司”会形成受贿风险

现实中,很多隐性受贿不再是直接收钱,而是通过公司化、合同化、发票化的方式完成。典型场景是:请托人本可以直接向厂家采购,却按公职人员的安排,在采购链条中增加其亲属控制的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不供货、不安装、不售后、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是“过一道手”赚取差价。表面看是商业交易,实质可能是把贿赂拆解进交易价格。

二、检例第247号确立的穿透规则

最高检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王某某受贿案,是这类犯罪的代表案例。该案中,王某某利用职权为三家发电公司在项目审批、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按照其提议,三家公司在可以直接向品牌供货商采购的情况下,改变采购惯例、提高采购价格,增设王某某妻子实际控制的公司作为代理环节。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售后仍由品牌供货商与三家公司直接对接,中间公司主要承担收款和转手功能。王某某妻子通过这种方式实际获利 3395 万余元,全额计入受贿数额。(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要旨确认了两点:第一,“商业机会”对应的利益事先确定、与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且获利过程中无实质经营、不承担风险的,不属于正常市场交易,依法构成受贿;第二,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对企业和家属而言,这个案例的提示很直接:合同、发票、公司流水齐全,并不能当然证明交易真实。办案机关审查的是这个环节有没有创造真实的商业价值。

三、虚增交易环节的常见模式

实务中常见的形态包括:亲属公司做中间代理赚取差价;影子公司收取“服务费”“渠道费”;无实质工作却收取咨询费、顾问费;无真实供货却收取贸易差价;安排请托人高价采购特定关系人的产品;以销售返利、介绍费的名义包装利益输送。

四、正常商业机会和受贿型商业机会怎么区分

正常的代理、咨询、渠道合作,应当有真实服务、真实风险、真实议价和真实经营成本。受贿型商业安排则通常具备这些特征:交易环节由公职人员提出或授意;新增公司由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控制;没有实质的供货、服务、售后;不承担市场风险,只赚确定差价;采购方基于职权关系配合抬价;差价最终流向公职人员的控制范围。

这类案件不能只看合同链,还要看价值链。没有价值创造的利润,一旦与职权帮助绑定,就可能被穿透认定为贿赂。

五、辩护重点和证据准备

这类案件应重点审查:新增交易环节由谁提出;中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是否有真实的员工、场地、资质和经营能力;是否承担供货、质量、售后、违约风险;交易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水平;差价资金的最终流向;请托事项与交易安排的时间关系。

如果企业确实存在正常的代理或咨询合作,应尽早固定真实服务的证据:工作成果、往来邮件、会议纪要、交付材料、成本投入和履约风险承担记录。这些材料在“有无实质经营”的争点上具有重要作用。

常见问题

亲属公司和请托企业做生意,一定是受贿吗?

不一定。关键看亲属公司是否真实经营、是否提供实质服务、是否承担市场风险,以及交易机会是否来自公职人员的职权影响。

有合同、发票、转账记录,还会被认定为受贿吗?

可能。检例第247号表明,交易形式完备但无实质经营、不承担风险、仅获取转手差价的,仍可能被穿透认定为受贿。

受贿数额怎么计算?

以中间环节的实际获利数额认定。检例第247号中,中间公司获取的 3395 万余元差价全额计入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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