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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型受贿如何认定?
房产交易型受贿不能只看合同和过户结果,关键要审查价格安排、锁定收益、转售路径和职务事项之间的对应关系。需要重点看房产交易为什么容易被用于隐性受贿、检例第249号:定金锁房、待涨转售的处理规则、市场优惠和受贿型优惠如何区分,再把职权关系、请托事项、资金流向和证据来源放在一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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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型受贿不能只看合同和过户结果,关键要审查价格安排、锁定收益、转售路径和职务事项之间的对应关系。需要重点看房产交易为什么容易被用于隐性受贿、检例第249号:定金锁房、待涨转售的处理规则、市场优惠和受贿型优惠如何区分,再把职权关系、请托事项、资金流向和证据来源放在一起审查。
房产交易型受贿,是指以低价购房、高价售房、内部认购、少量定金锁定房产待涨转售等房产交易形式掩盖的权钱交易。认定重点包括:交易价格或条件是否明显异常且专属于特定公职人员,是否真实付款并承担房价波动风险,是否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房产差价或增值收益与职务行为是否具有对应性。根据最高检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49号),双方合意输送的是房产增值收益而非购房差价的,受贿数额按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房产价格高、波动大、交易链条长,容易被用来隐蔽输送利益。传统形态是明显低价买房、明显高价卖房;新形态则是以少量定金“锁定”房产,不签合同、不付房款,等房价上涨后由请托人配合“一手更名”转售,把增值收益交给公职人员。形式上是市场交易,实质上可能是权钱交易。
最高检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蔡某某受贿、洗钱案,正面回答了这类新形态的定性问题。该案中,蔡某某在没有购房能力的情况下,认购总价约 2000 万元的两套房产,按规定每套应付定金 50 万元,其仅支付 20 万元;此后一年多未签认购合同和买卖合同、未支付购房款,开发商既不催交,也不追究违约责任。房价大幅上涨后,蔡某某授意请托人通过“一手更名”方式以市场价出售房产,售价与应付房款的差额 524.2 万元转入其指定账户,扣除定金后实际获利 504.2 万元,受贿数额即以此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的论证思路值得注意:蔡某某支付少量定金的目的不是购房,而是规避真实购房需要承担的价格波动风险,“锁定”未来增值收益;其从未取得房产所有权,无权处置房产,所获收益本质上是请托人对本属于自己的售房收益的让渡。连那 20 万元定金,也被评价为使交易“貌似真实”的掩饰行为。
真实的市场优惠通常面向不特定对象,有公开销售政策和统一折扣规则,要求真实付款,并附违约责任。受贿型优惠则相反:只给特定公职人员或其亲属;价格明显偏离市场;认购资格、付款条件、违约责任都被特殊照顾;优惠原因与职权帮助直接相关。
房产交易型受贿的关键不是“有没有优惠”,而是“为什么只有他能拿到这个优惠”。
这类案件的证据审查通常围绕以下材料展开:
没有真实购房能力、没有真实付款、没有承担市场风险,却享受了房价上涨的全部收益,这种“收益”很难解释为正常交易所得。
房产交易型受贿的辩护,不能简单地举出合同、发票和定金,而要围绕交易的真实性展开: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和支付能力,是否真实承担了房价涨跌风险,优惠是否属于公开、统一的市场规则,请托事项与购房安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数额层面则要辨析双方合意输送的究竟是购房差价还是增值收益。两种认定路径对应的数额可能相差较大,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不一定。关键看优惠是否公开、统一、真实,是否面向不特定对象,以及是否与职权帮助存在对应关系。
可能。检例第249号表明,少量定金如果只是锁定房产增值收益的形式安排,且最终通过转售实际获利,可能按实际获利认定受贿数额。
要区分双方合意输送的是购房差价还是增值收益。差价型通常按交易时市场价与实际支付价的差额计算;增值收益型则可能按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本文依据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和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整理。具体案件还要结合行为时间、主体身份、职权来源、交易背景、证据情况和程序阶段判断。
添加微信时无需说明具体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