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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如何认定?
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难点在利益尚未完全兑现时如何计算和证明,应当围绕资格、价格、预期收益和职务事项审查。需要重点看为什么原始股容易被用于隐性受贿、解释(二)第十一条:预期收益的数额规则、检例第251号:与解释(二)紧密衔接的案例,再把职权关系、请托事项、资金流向和证据来源放在一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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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难点在利益尚未完全兑现时如何计算和证明,应当围绕资格、价格、预期收益和职务事项审查。需要重点看为什么原始股容易被用于隐性受贿、解释(二)第十一条:预期收益的数额规则、检例第251号:与解释(二)紧密衔接的案例,再把职权关系、请托事项、资金流向和证据来源放在一起审查。
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在企业上市前股改阶段受让请托人提供的原始股,并约定不承担资金风险,待上市后出售股票获取增值收益。认定重点包括:是否具有正常认购资格,是否承担上市失败和股价波动的真实风险,双方对上市后高额收益是否有明确预期和合意,原始股机会是否系请托人为感谢职务帮助而专门提供。数额规则已由两高《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已实际获利的按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尚未获利的一般按案发时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拟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具有明显的预期收益属性。当企业已经完成尽职调查、进入股改或上市申报阶段时,原始股可能不再是普通高风险投资,而是接近确定的财富增值机会。
如果这个机会不向市场开放,而是专门留给曾经或正在提供职权帮助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再配上“上市不成退款补偿”的兜底约定,投资的风险属性就会被大幅削弱,收益性质也会发生变化。
2026 年 4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最高人民法院)
这条规则明确了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数额计算路径。“股票还没卖、还没赚到钱”并不当然阻断数额认定;已经实际获利的,通常按实际获利认定;尚未实际获利的,则可能按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之间的溢价认定。
最高检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孙某某受贿案,以案例形式对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范围、条件和数额认定作了具体展开。该案中,孙某某利用职权为两家公司在企业经营、土地、上市筹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随后在两家公司上市前股改阶段,分别以妻子控制的公司和他人名义出资购买原始股,并均约定若上市不成功则退还出资款并给予补偿或利息。两家公司先后上市,禁售期满后陆续出售股票,分别获利 6411.42 万元和 1936.67 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孙某某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要旨同时明确了计算细节:实际获利数额的计算,应当扣除受让股份时的出资数额。
正常的上市前投资应当有公开或合理的认购资格、真实估值、真实出资、真实风险和真实退出机制。受贿型原始股则往往呈现以下特征:
这类案件的核心辩点不是“有没有出资”,而是“有没有真实承担失败风险”。兜底条款的存在与否、内容如何、是否实际履行,往往是定性的关键。
这类案件应重点审查:企业的股改、尽调、辅导、申报进程材料;增资扩股决议和股东名册;认购资格的确定过程和认购范围;出资来源和代持安排;风险兜底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上市后减持、转让和获利记录;请托事项与入股安排的时间关系。
如果确系按市场条件投资,应重点固定入股机会公开、估值合理、风险自担、无兜底约定、无请托对价的证据。
不一定。关键看认购机会是否公平、是否存在请托事项、是否承担上市失败的真实风险,以及收益与职权帮助是否具有对应性。
出资只能证明存在交易形式。如果请托人提供的是接近确定的增值机会,并兜底失败风险,出资就无法改变收益的对价性质。
根据《解释(二)》第十一条:已实际获利的按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通常应扣除受让股份时的出资数额;尚未实际获利的,一般按案发时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本文依据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和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整理。具体案件还要结合行为时间、主体身份、职权来源、交易背景、证据情况和程序阶段判断。
添加微信时无需说明具体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