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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型受贿如何认定?
投资收益型受贿往往披着正常投资外观,审查时要看出资资格、风险承担、收益确定性和职务事项之间的联系。需要重点看真实出资不能当然排除受贿、检例第250号:无入股资格加固定收益、正常投资和受贿型投资如何区分,再把职权关系、请托事项、资金流向和证据来源放在一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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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型受贿往往披着正常投资外观,审查时要看出资资格、风险承担、收益确定性和职务事项之间的联系。需要重点看真实出资不能当然排除受贿、检例第250号:无入股资格加固定收益、正常投资和受贿型投资如何区分,再把职权关系、请托事项、资金流向和证据来源放在一起审查。
投资收益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接受请托人以输送好处为目的给予的投资入股机会,通过出资获取与市场风险不匹配的收益。认定重点包括:是否具有真实的入股资格,是否参与经营并承担市场风险,收益是固定保底还是随经营波动,投资机会和收益是否来源于职权对价。根据最高检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50号),无入股资格、不担风险、收取固定收益,且收益与谋利行为具有对应性的,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所获全部收益认定。
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出了钱,就不是受贿”,这个判断并不稳妥。投资收益型受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确实支付了出资款,但其取得的是普通人拿不到的入股资格,享受的是不承担风险的固定高收益。出资只是交易形式,不能当然排除权钱交易评价。
最高检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何某某受贿案确立了这类案件的认定规则。该案中,请托人公司将部分股份作为福利派发给本公司 13 名员工,入股后按 22% 的年收益率获取固定收益。何某某并非公司员工,本无认购资格,但请托人为感谢其职权帮助,专门拿出 1% 股份由其以亲属名义出资 180 万元认购,并明确表示“出资无风险”。此后公司甚至通过退股再出借的方式将股权变为债权,确保收益继续。2011 年至 2018 年,何某某共获取收益 287.1 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数额认定规则:由于所获收益全部系请托人为感谢职务行为而输送的好处,与市场经营情况无关,受贿数额以所获全部收益认定。不是利率差,也不是超出部分,而是全部 287.1 万元。这与放贷收息型受贿中只认定利率差部分的情形形成对照,区别就在于收益与市场之间有没有真实关联。
正常投资通常满足这些条件:投资机会向市场开放或有合理来源,出资真实,风险自担,收益随经营波动,经营和分配资料完整透明。
受贿型投资往往相反,常见特征包括:无资格入股或低价入股优质项目;约定固定收益、保底收益;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由请托人代持、垫资或补亏;以亲属名义入股;股权转债权继续收息。
真正的分界线不是“有没有出钱”,而是“有没有市场风险”。没有风险却取得高收益,收益的性质就需要接受刑事法律评价。
这类案件应重点审查:入股资格的来源和范围,出资的来源和时间,项目是否真实经营,是否存在保底或固定收益约定,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是否承担过亏损,同类投资人的收益水平,收益与请托事项之间的时间和因果关系。
如果确属市场化投资,应尽早固定项目资料、出资凭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分红记录和亏损风险承担记录。反之,即使定性难以逆转,“收益是否全部与职务对应”仍然是数额辩护的空间。如果部分收益确有市场经营基础,全部收益认定的前提就需要进一步审查。
可能。检例第250号表明,无入股资格、不承担市场风险、获取固定高收益,且收益与职务帮助对应的,仍可能构成受贿。
正常股权投资的收益随经营波动。请托人保证固定收益率或兜底亏损,可能说明收益与市场无关,本质上是事先约定好的利益输送。
不能。利益实质归国家工作人员所有的,亲属名义不改变权钱交易的本质,亲属还可能被牵入共同犯罪的审查范围。
本文依据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和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整理。具体案件还要结合行为时间、主体身份、职权来源、交易背景、证据情况和程序阶段判断。
添加微信时无需说明具体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