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亲属公司增加一道代理环节,从交易中获得差价,是否一定构成受贿?
不一定。
公司、合同和交易真实存在,不能当然排除受贿;亲属公司获得高额利润,也不能直接推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
判断的重点是:为什么要增加交易环节,中间公司有没有实际经营、承担了什么风险,所得收益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此前的职务帮助相对应,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道利益安排的真实原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247号王某某受贿案,对这类“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的认定规则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说明。
一、检例第247号的基本案情
王某某曾任江苏省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08年至2016年,王某某利用职权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公司在发电机组项目申报、审批和相关人员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相关公司原本可以直接向品牌供应商采购设备。按照王某某的提议,采购方改变了原有采购模式,提高采购价格,并在采购方与品牌供应商之间增加王某某妻子实际控制的公司作为代理商。
从账面看,代理交易实际发生:
采购方先向代理公司支付货款,代理公司再向品牌供应商采购设备。
但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均由品牌供应商直接与采购方对接。代理公司没有承担与巨额利润相匹配的实质经营工作和市场风险。
通过这一安排,王某某妻子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利3395万余元。王某某对此知情。
最高检认为,相关公司给予的“商业机会”与王某某此前提供的职务帮助相对应,所谓代理利润实质上是请托人为感谢其谋利行为而给予的好处。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数额按照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二、为什么真实交易仍可能构成受贿?
交易型受贿并不一定表现为虚假合同或者虚假资金流水。
利益输送可以依附于真实交易完成。货物可能真实存在,合同可能真实签订,款项也可能经过公司账户。刑事审查不能停在这些商业外观上。
检例第247号的证明链条包括:
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职务帮助
→ 提议改变原有采购模式
→ 提高采购价格并增加亲属公司作为代理
→ 亲属公司没有实质经营、不承担市场风险
→ 亲属公司获得巨额差价
→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利益来源
该案并不是因为其中某一个事实而被认定为受贿,而是这些事实相互印证,最终指向权钱交易。
三、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主要审查什么?
| 审查事项 | 需要回答的问题 | 常见证据 |
|---|---|---|
| 交易必要性 | 原有采购能否直接完成?为什么突然增加代理商? | 原采购制度、内部审批、会议记录、商务沟通 |
| 实际经营 | 中间公司具体完成了哪些工作? | 员工资料、业务邮件、报价文件、物流及售后记录 |
| 风险承担 | 是否承担垫资、价格、质量、库存或者回款风险? | 资金流水、仓储资料、质量责任约定、付款条件 |
| 职务对应 | 商业机会是否因国家工作人员此前的职务帮助而产生? | 请托事项、沟通记录、证人证言、交易时间线 |
| 主观明知 |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道利润是对方输送的好处? | 本人参与程度、利益安排过程、资金控制及使用 |
| 犯罪数额 | 实际获利如何计算,哪些成本真实发生? | 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税务资料、专项审计材料 |
上述因素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判断,不能把任何一个指标机械地当作定罪标准。
四、辩护需要重点核对的证据
1. 中间公司是否真的没有实质经营?
办案机关认定“无实质经营”,不能只依据交易链条中存在亲属公司。
应当继续核查:
- 公司是否配备工作人员;
- 是否参与供应商选择和价格谈判;
- 是否承担垫资、物流、安装或者售后责任;
- 是否承担价格、质量和回款风险;
- 所得利润与其投入、服务和风险是否相称。
如果公司确实完成了部分经营工作,可能影响对交易性质、利益输送范围及犯罪数额的判断。
2. 能否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近亲属公司获得利润,不等于国家工作人员当然知情。
案件仍需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知道相关商业机会是请托人为感谢其职务帮助而提供,并接受了这种利益安排。
应当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提出增加交易环节,是否参与价格或采购模式设计,是否知道亲属公司的利润规模,以及相关收益最终由谁控制和使用。
亲属关系是证据链的一部分,不能代替对主观明知的证明。
3. “实际获利数额”如何计算?
根据检例第247号,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的犯罪数额按照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实际获利不等于营业收入,也不能只看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表面差额。
需要核对进货成本、税费、资金成本和其他真实支出,并确认相关成本是否与涉案交易直接对应。
如果中间公司没有提供真实服务、没有承担经营风险,也不能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凭空划出一部分所谓“合理利润”予以扣除。
五、家属现在可以整理什么?
家属通常无法接触完整案卷,也未必了解办案机关已经掌握哪些证言和资金材料。
在不删除、修改或者补造材料的前提下,可以先整理现有原始资料:
- 交易发生前后的时间线;
- 合同、发票、付款及回款记录;
- 公司人员和办公情况;
- 业务邮件、聊天记录及报价资料;
- 物流、安装、售后和质量责任材料;
- 成本支出、纳税和资金来源证明。
进入律师依法可以会见、阅卷的程序阶段后,还需要将这些资料与案卷中的证人证言、资金审计、本人供述及其他书证相互核对。
家庭自行掌握的材料,只是分析起点,不能代替对完整证据体系的审查。
六、常见问题
有真实合同和发票,是否就不构成受贿?
不能直接得出这一结论。合同和发票可以证明交易形式存在,但还要审查交易环节的必要性、真实履约、风险承担以及收益与职务行为的关系。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公司获利,是否可以直接认定本人受贿?
不可以。还需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相关职务行为,知道利益安排的真实原因,并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
公司确实做了一部分工作,全部利润都会被认定为受贿吗?
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分真实经营所得与因职务帮助获得的特殊利益,并结合具体证据确定利益输送范围和实际获利数额。
受贿数额是按照合同金额还是利润计算?
检例第247号采用实际获利数额。具体计算需要核对收入、真实成本、资金支出及其与涉案交易的对应关系。
结语
检例第247号的意义,不是把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参与商业交易一律纳入刑事评价,而是要求办案人员穿透交易形式,查清利润究竟从哪里来。
穿透商业外观,也不等于降低刑事证明标准。
办案机关需要证明职务帮助、交易安排、利益获得和主观明知之间的对应关系;辩护则应逐项核查真实经营、风险承担、证据闭环及实际获利计算。
任何一个关键环节缺乏充分证据,都不能用“交易看起来不正常”代替证明。
案例来源与相关专题
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判断应结合交易过程、职务行为、证据材料及所处程序阶段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