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 全国办案
离职后收顾问费、咨询费,会不会被认定为受贿?
离职后收顾问费、咨询费,并不天然安全;如果费用指向原职务影响或既往请托事项,仍可能被穿透审查。需要重点看离职不等于风险结束、真实服务与利益输送的区别、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也有风险,再把职权关系、请托事项、资金流向和证据来源放在一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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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收顾问费、咨询费,并不天然安全;如果费用指向原职务影响或既往请托事项,仍可能被穿透审查。需要重点看离职不等于风险结束、真实服务与利益输送的区别、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也有风险,再把职权关系、请托事项、资金流向和证据来源放在一起审查。
离职后收取顾问费、咨询费,并不当然违法,但如果在职期间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双方约定离职后再以顾问费、咨询费、劳务费、分红、安家费等方式兑现好处,可能被认定为受贿。如果离职后没有真实提供服务,只是利用原职务影响力打招呼、说情、协调,也可能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或违纪问题。离职后取酬案件最关键的是看“服务是否真实”和“好处是否已有约定”。
很多人以为,离职或退休后收钱,就与原来的职务无关。这个认识并不准确。
职务犯罪中有一种常见形态,就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收钱。表面上拉开了时间距离,实质上仍可能是权钱交易。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你问我答”关于期权腐败、离职后取酬的文章中曾强调,“在位不收退休收”“在职不收离职收”具有隐蔽性,关键要看在职期间是否有谋利事项和事先约定。
正常顾问服务应当有真实服务内容、服务成果、合理报酬、市场价格依据。
如果只是签了合同,却没有提供实际服务;或者所谓咨询费明显超过合理报酬;或者服务对象正是原来的管理服务对象,就要警惕被认定为利益输送。
离职后虽然不再直接掌权,但原有职务影响力仍可能存在。如果通过原同事、原下属、原系统关系帮请托人打招呼、说情、协调,并收取财物,风险并不低。
这类案件不一定都按传统受贿评价,可能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或违反廉洁纪律。
判断离职后顾问费风险,要看四个问题:在职时是否为对方谋利;是否有事先约定;离职后是否真实服务;报酬是否合理。
如果钱是服务换来的,要证明服务真实。如果钱是权力换来的,合同形式再完整,也很难改变性质。
不一定。但要看是否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是否与原职权相关、是否真实服务。
不一定。合同只是形式,关键是有没有真实服务和合理对价。
如果在职期间已有谋利事项和收钱约定,离职后实际收受,仍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具体案件要结合行为时间、主体身份、职权来源、数额标准、证据情况和程序阶段判断。
添加微信时无需说明具体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