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1000万元,下属只分到20万元”,是为了讲清法律关系设置的假设。真实案件里,家属往往同时拿不到这两个数字。

更常见的情况是:家属接到电话,被告知准备一笔退缴款,或者按要求把钱汇入指定账户。至于这个金额是全案数额、个人涉嫌数额、实际分取数额,还是办案机关根据现阶段调查提出的退缴安排,家属通常得不到完整说明。

这才是第22条落地时真正困难的地方:条文要求区分实际分取、继续退缴和本人意思,但留置阶段的家属恰恰缺少核对这些事实的条件。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把共同犯罪人退清实际分取并自愿继续退缴,明确列入可以认定“积极退赃”的情形。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原文

一、第22条给了个人化评价空间,但没有改变共同犯罪规则

第22条规定,以下三类情况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

  1. 全部退赃;
  2. 积极配合追缴,并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
  3. 共同犯罪人退清自己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并自愿继续退缴。

亲友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者经其同意代为退赃,达到上述任一情形的,也可以视为当事人积极退赃。

这意味着,共同犯罪人不必等到全案所有人都退清以后,才有机会评价自己的退赃表现。但条文没有规定“谁拿多少,就只对多少负责”,也没有规定退清个人所得就一定从轻、减轻。

第22条解决的是量刑中的退赃评价,不是重新划分共同犯罪责任。

二、“四本账”是律师的审查框架,不是家属的待办清单

犯罪责任、实际分取、违法所得追缴和量刑表现必须分开,但这四本账通常要通过会见、阅卷和核对涉案财物文书才能算清。留置阶段的家属没有案卷,不可能靠几次电话把它们核对出来。

第一本:犯罪责任账

一个共同犯罪人最终对多少数额负责,要结合共同故意、参与范围、具体分工、知情程度和实际作用判断。这通常要审查本人和同案人员的供述、请托事项、收款过程及客观证据。

实际只分到20万元,不等于应负责的犯罪数额必然只有20万元。

这些材料通常要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能够依法会见和阅卷后,才有条件系统核对。

第二本:实际分取账

这是第22条第三项直接关注的事实。实际分取不是看钱经过谁的账户,而是看谁最终取得、控制和使用了财物。

实务中常见的争议包括:

  • 其他共同犯罪人称已经分钱,当事人否认实际收到;
  • 款项经过亲属账户,但账户和资金仍由他人控制;
  • 名义上分得一笔钱,后来又按要求用于单位或者领导事项;
  • 只是代为保管、转账,没有处分权和实际收益;
  • 现金交付缺少客观记录,只剩彼此矛盾的供述。

“实际分取”不能只靠一句口供。资金流向、账户控制、财物使用和各方供述要相互印证。这同样是辩护人阅卷后的审查工作,不是让家属到外围找人核实。

第三本:违法所得追缴账

《解释(二)》第23条规定了原物、转化财物、混同财产、等值财产和第三人持有财物的追缴规则。具体追哪些财产,应当以涉案财物清单、查封扣押冻结文书、资金流向和权属证据为基础。

家属用自己的合法收入代退,不等于这笔钱原本就是赃款。配偶或者第三人的合法财产被采取措施,也不能仅凭“案件需要退赃”一句话就完成权属判断。

第四本:量刑表现账

第22条主要影响这本账。它关注当事人是否主动说明财物去向、是否配合追缴、实际分取是否退清,以及退缴发生在哪个程序阶段。

同样是20万元被控制,评价可能不同:

  • 办案机关自行发现并冻结,当事人此前没有说明或者配合;
  • 当事人主动交代财物位置、权属和转化路径,协助查封冻结;
  • 当事人要求家属代退,并把个人实际分取全部退清;
  • 家属在无法确认当事人意思时,自行转入一笔款项。

家属通常不知道当事人在调查中作过哪些说明,也看不到相应笔录。因此,“是否积极配合”不能由家属在付款时自行下结论,要等后续结合案卷判断。

三、退清20万元有没有用,关键事实要在案卷里落得住

如果案卷最终确认20万元确实是本人实际分取,且本人同意家属代退并愿意继续退缴,第22条就为认定积极退赃提供了明确依据。

但“家属退了20万元”这一结果,不会自动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 不会自动把应负责的共同犯罪数额降为20万元;
  • 不会仅凭分得较少就自动认定为从犯;
  • 不会仅凭一张缴款凭证就当然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要继续审查:20万元如何认定、当事人参与到什么范围、是否属于从犯、代退是否体现本人意思、其在调查中是否持续配合。这些不能由付款凭证单独证明。

四、办案机关只通知退缴金额,不说明计算依据,怎么办?

留置阶段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办案机关可能只告知退缴金额、账户和时间,不向家属展开说明共同犯罪结构、证据内容和金额计算过程。

家属可以礼貌确认的是程序性信息:

  • 通知人的姓名、单位或者承办部门;
  • 要求退缴的准确金额和期限;
  • 指定收款账户的户名、账号和用途;
  • 转账附言应当怎样填写;
  • 付款后能否取得收据、缴款凭证或者其他接收证明。

这些问题对方也未必逐项书面答复。没有得到的案情信息,不需要由家属自行补齐。把联系时间、联系人、通知原话和实际答复如实记下即可。

退缴是否及时可能影响后续评价,因此也不能把“必须先讲清全部案情”设为付款前提。是否立即筹款、筹多少,需要结合通知内容、家庭能力和已经掌握的材料具体判断,没有脱离案件的统一答案。

五、联系不到本人,家属怎样面对“代退要经本人同意”

第22条要求,亲友代退应当基于犯罪分子的要求或者同意。但在监察留置阶段,家属通常无法直接见到本人,也无法要求办案机关出具一份“本人同意代退”的单独证明。

实务上不能把家属做不到的事情写成家属义务。家属此时需要守住的是记录真实:

  • 办案人员是否明确说过这是本人提出、本人同意或者本人希望家属配合;
  • 如果只是通知家属准备款项,就只记录通知内容,不自行补成“本人要求”;
  • 不代替本人书写悔过、认罪或者确认犯罪金额的材料;
  • 不为了满足条文表述,倒签、补签或者虚构本人授权。

本人是否提出或者同意代退,之后可以从谈话、讯问笔录、办案机关工作记录以及其他案卷材料中核对。这个证明责任不能在信息封闭阶段全部压给家属。

六、金额有争议或者钱不够,不能靠家属到外围“对账”

家属最容易陷入两种困境:一是认为通知金额明显高于自己知道的实际所得;二是即使愿意退,也无法在短时间内筹足。

这时最不稳妥的做法,是联系同案人员、送钱人、其他家属或者单位人员核对数额、商量如何分摊,甚至补写借条、说明、代持协议。这样的外围动作既未必能查清事实,还可能形成新的证据痕迹和解释成本。

如果家庭决定代为退缴,实务上至少应当做到:

  • 核实系向办案机关指定的正式账户缴款,不向身份不明的个人账户转账;
  • 由真实出资人付款,如实保留银行流水和合法资金来源;
  • 转账附言按照办案机关要求填写,不擅自加入尚未核实的犯罪事实和金额性质;
  • 保存完整付款凭证,不只留一张裁剪后的转账截图;
  • 确实无力一次筹足时,如实说明家庭能够筹集的数额和时间,不虚构资产、借款或者付款来源。

家属代付一笔钱,不能单独替代对犯罪事实、共同犯罪范围和个人责任数额的证明。但家属同时提交的承诺、说明或者对款项性质的表述,可能成为案件材料的一部分。不了解的事实,不应由家属代替本人确认。

七、查封冻结是否属于积极配合,家属通常判断不了

第22条第二项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追缴,并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这是两个条件,不是看到房子或账户被控制就当然成立。

家属在外面通常不知道:财产是办案机关自行发现的,还是本人主动说明的;本人是否交代了转化、代持和保管情况;已控制财产占办案机关认定赃款赃物的多大比例。

这些问题要结合当事人笔录、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涉案财物清单和追缴记录审查。家属能做的是保留自己收到的文书,并把配偶、第三人合法出资和财产权属的现有材料保存好,不需要自行判断“已经达到积极退赃”。

八、积极退赃不等于一定从轻,更不等于一定减轻

第22条明确的是哪些情形可以认定“积极退赃”。至于最终如何从宽,还要回到刑法规定和全案量刑情节。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法定从宽,需要结合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以及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等条件。受贿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适用相关处罚规则。

案件进入能够会见、阅卷的阶段以后,辩护人还要同时审查:

  • 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退赃发生的程序阶段和实际效果;
  • 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
  • 是否属于主犯、从犯或者作用相对较小;
  • 是否存在索贿、重大损失等从重情节。

缴款凭证很重要,但它不能代替完整的事实和量刑论证。需要进一步了解一般退赃从宽规则,可以阅读退赃后能不能减轻处罚;如果争议是“收钱后又退回是否仍构成受贿”,可阅读及时退还与既遂后退赃的区别

九、辩护人真正要做的,是把家属做不到的核对接过来

留置阶段,律师通常不能像刑事羁押以后那样会见、阅卷,也不可能仅凭家属接到的一通电话判断全案责任。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把已经发生的程序、通知、付款和财产措施留住,防止外围动作增加新的风险。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具备依法会见和阅卷条件后,辩护工作才会进入更具体的核对:

  1. 从起诉意见、讯问笔录、同案供述和资金材料中确定个人参与范围;
  2. 把经过账户、代为保管和真正实际分取区分开;
  3. 核对本人是否提出或同意家属代退,办案机关是否有相应记录;
  4. 核对已退缴、已查封扣押冻结和仍被认定未追缴的财物;
  5. 把实际分取已退清、持续配合和主从犯等情节分别写入辩护意见。

这才是第22条的实务价值:不是要求家属在信息最少的时候完成法律论证,而是给后续辩护提供一个将个人退赃表现从全案结果中单独评价的依据。

十、办案机关不说明金额依据时,家属真正能做四件事

  1. 记住通知原话。记录谁在什么时间、以什么身份联系,通知了多少金额、什么账户、什么期限。没有说过的内容不要自行补全。
  2. 留住真实付款链条。保存真实出资人、合法资金来源、完整银行流水、转账附言和收款凭证。
  3. 只保存已有材料。保留已经合法持有的通知、财产文书和资金材料,不联系相关人员对账,不补做文件,不统一说法。
  4. 把“知道”和“不知道”分开。向律师说明哪些是亲身经历、哪些是办案人员转达、哪些只是家属推测。未知本身不是缺陷,猜测才容易把事实带偏。

这四件事不能保证一定获得从宽,但能留下真实、完整、可核对的外围记录,也为案件移送后的会见、阅卷和量刑辩护保留空间。家属处在留置阶段,还可以对照家属被要求退赃退赔时应先核对的事项

结语:家属不需要在看不到案卷时,替案件作出结论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22条没有免除共同犯罪责任,也没有规定只退实际所得就当然从宽。它解决的是:共同犯罪人的退赃表现,可以根据个人实际分取、继续退缴和配合追缴情况单独评价。

在留置阶段,家属通常不知道全案数额、个人责任范围、实际分取证据和本人供述情况。这个时候,要求家属把所有问题核对清楚,本身就不符合办案现实。

家属需要做的是保留真实通知和付款过程,不替本人确认未知事实,不到外围找人对账。案件移送后,律师再从会见、案卷和涉案财物文书中,把犯罪责任、实际分取、追缴范围和量刑表现逐一拆开。

实务不是让家属知道所有答案,而是在信息不足时,先不把事实做乱。

常见问题

共同受贿1000万元,下属只分到20万元,退20万元有用吗?

如果20万元经案卷证据确认属于本人实际分取,退清并自愿继续退缴,可能认定为积极退赃;但不会自动把共同犯罪责任降到20万元,也不会自动认定为从犯或者减轻处罚。

办案机关只通知退缴金额、不说明计算依据,家属怎么办?

留置阶段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家属可以确认通知人、承办部门、准确金额、指定账户、期限和凭证取得方式;没有得到的案情信息不必自行猜测,更不要联系相关人员对账。把通知原话和付款过程如实留存,待律师能够会见、阅卷后再核对金额性质和个人责任范围。

家属无法联系当事人,代为退赃还能否算积极退赃?

第22条要求代退基于当事人的要求或者同意。家属无法自行确认时,不能虚构同意。可以保留办案人员转达的原话、通知时间、付款凭证和资金来源,之后由辩护人结合笔录、案卷和办案机关记录核实。

家属代为付款,是否等于承认办案机关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

一笔代付款不能单独替代对犯罪事实和责任范围的证明,但家属同时提交的书面说明、承诺或者对款项性质的表述可能进入案件材料。不了解的事实不宜自行确认,只应如实说明已经知道的通知和付款情况。

房屋和账户已经被查封冻结,是否自动属于积极退赃?

不一定。第22条还要求积极配合追缴。家属通常无法判断当事人在调查中是否主动说明财物去向,要在后续结合笔录、查封扣押冻结文书和案卷材料审查。

积极退赃是否一定从轻、减轻处罚?

不一定。积极退赃是重要量刑情节,但仍要结合如实供述、真诚悔罪、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以及自首、坦白、主从犯、认罪认罚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7月14日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整理,仅用于一般法律信息说明,不替代结合完整案卷、证据和程序阶段作出的个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