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属咨询受贿案件时,第一个问题都是:钱已经退了,还会不会算受贿?
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回答。
在受贿案件里,退钱当然重要,但它不是唯一判断标准。办案机关真正关注的是完整时间线,而不是最后一个动作。
所以,受贿案件中不能只看“钱有没有退”,更要看:这次退钱,是及时退还,还是受贿既遂后的退赃。
法律依据是什么?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把两类退还区分开来。
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这类情况通常不是受贿。
第二类是受贿后,因为自身或者与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这类退还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两层规则放在一起看,真正的问题不是“退没退”,而是这次退还证明的是拒绝,还是掩饰。
什么是“及时退还”?
第九条第一款不能机械理解为:只要案发前退了,就不是受贿;只要后来还给对方,就可以不计入;只要不是被查后才退,就一定没问题。
这些理解都过于简单。
“及时退还”的核心,是通过退还行为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客观上短暂收到了财物,但从主观态度和后续行为看,并没有接受贿赂的意思。
比如,家属不知情代收,本人知道后立即退还;对方突然留下财物离开,本人随后主动退还;误以为是普通礼品,打开后发现大额现金,立即上交或退回。
这些情况下,“退还”不是掩饰,而是拒绝。这才是“及时退还”的真正意义。它不是单纯的时间计算,而是主观故意的证明问题。
什么是“既遂后退赃”?
相反,如果行为人已经明知对方有请托事项,明知财物与职务事项有关,仍然接受、默认、占有,甚至之后为对方过问、协调、打招呼,那么受贿行为可能已经完成。
这时候,即使后来把钱退了,也通常只是受贿既遂后的退赃。
退赃可以影响量刑,但不当然影响定性。换句话说:退赃有用,但不一定能让案件回到没有发生之前。
这里需要区分“及时退还”和“既遂后退赃”。退赃通常属于量刑情节,不当然成为无罪理由;是否影响受贿认定,要看收受财物时的认识、职务事项以及后续行为。
为什么有的退钱不计入,有的退了仍然计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业务探讨文章中,有一个典型案例。
甲是法院副院长,乙是私企实际控制人。乙的公司有案件在甲分管的庭室审理,乙请托甲关照案件,并先送了 10 万元。后来,乙又到甲家中送 50 万元。
甲得知后,决定让妻子退还这 50 万元。妻子去退钱时,乙只拿回 20 万元,剩余 30 万元改称给甲的孩子留学用。妻子收下后告诉甲,甲予以默认。之后,甲向承办法官打招呼,希望裁判结果向乙公司倾斜。后来因案件不好推动,甲又要求乙拿回剩下 30 万元。
该文认为:20 万元属于及时退还,不计入受贿数额;30 万元不属于及时退还,而是受贿既遂后对赃款的处置,仍应计入受贿数额。
至于最初收受、未曾退还的 10 万元,本身构成受贿并依法计入数额,不属于“退还”问题的讨论范围。
为什么同样是退钱,评价不同?关键在于,30 万元中间多了几个节点:留下、默认、打招呼、事情不好办后再退。
这些节点说明,它已经不是单纯的拒收,而是经历了接受和职务行为介入。
判断退钱有没有效果,要看哪六个问题?
受贿案件中,判断“退钱”能否影响定性,不能只凭感觉。至少要看以下六个问题。
1. 送钱人身份是什么?
送钱人如果是普通亲友,和职务事项没有关系,评价空间不同。但如果送钱人是案件当事人、工程承包人、供应商、下属、审批对象、管理服务对象,风险就明显上升。
2. 送钱前有没有请托事项?
是否请托关照案件、承揽工程、协调审批、调整职务、拨付资金、减轻处罚?有具体请托事项,钱的性质就不能只按人情往来理解。
3. 本人是否知情?
很多案件不是本人亲手收钱,而是家属代收。但如果本人后来知道,并且认可、默认、使用、处分,仍然可能被认定为收受。“不是本人亲手拿的”,不等于没有风险。
4. 知道后有没有坚持退到底?
真正的拒绝,不只是口头说“不合适”“太多了”。要看有没有明确、持续、有效的退还行为。只退一部分、留一部分,往往是风险最大的地方。
5. 收钱后有没有职务行为介入?
有没有过问、打招呼、协调、推动、传话、安排?受贿案件看的是权钱交易链条。即使事情最后没有办成,也不当然排除受贿。
6. 后来为什么退?
是一开始就不想收,所以及时退?还是事情办不成、风险变大、听到风声、相关人员被查后才退?这两种退,法律评价不同。后一种情形,正是第九条第二款针对的情况。
案发前退还,为什么也可能算受贿?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在案发前退了,就不算受贿。这种理解不稳妥。
如果行为人收受财物时已经具有受贿故意,已经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已经形成权钱交易关系,那么即便案发前退还,也不当然排除受贿认定。
有的案例中,法院认为行为人明知他人因其监管职责送钱,仍将财物占为己有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故意明显;后来案发前退还部分款项,不符合“及时退还”情形,不影响受贿罪认定。
所以,“案发前退还”和“及时退还”不是一回事。前者只是说明退钱发生的时间,后者要说明行为人没有受贿故意。
哪些情况下,退钱可能有出罪空间?
也不能反过来绝对化。不是所有退钱都没用。
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受贿故意,或者存在客观阻碍,在障碍消除后及时全部退还或上交,且没有为请托事项谋利,仍可能存在不构成受贿的解释空间。
有裁判要旨指出,行为人收受财物后,非出于掩饰犯罪目的,在排除客观阻碍事由后及时全部退还或上交,说明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的,不构成受贿罪。
这说明,退钱有没有效果,不能一概而论。关键仍然是证据和时间线。
家属咨询律师前,应该先整理哪些材料?
如果家属遇到类似问题,不建议只反复说“钱退了”。更有价值的是,先整理一张时间表:
- 哪一天收的钱;
- 谁送的钱;
- 送钱时说了什么;
- 有没有请托事项;
- 谁具体收的;
- 本人什么时候知道;
- 知道后怎么处理;
- 有没有退还凭证;
- 是否部分退还;
- 剩余款项如何保管、使用;
- 是否过问、协调、打招呼;
- 最后退钱的原因是什么。
这些事实越清楚,律师越能判断案件空间。职务犯罪案件中,真正的辩护不是喊口号,而是从事实节点里找依据。
受贿案件里的退钱问题,要分三层看
第一层,看有没有受贿故意。第二层,看有没有职务行为介入。第三层,看退钱是及时拒绝,还是既遂后退赃。
如果是及时退还,可能影响定性。如果是既遂后退赃,更多影响量刑。如果事实复杂,就需要结合证据、阶段、金额、请托事项和职务关联综合判断。
退钱不是终点,时间线才是答案。
常见问题
受贿案件中,钱退了就一定没事吗?
不一定。要看收钱时是否有受贿故意,收钱后是否为请托事项提供帮助,以及退钱是否及时、真实、全面。及时退还可能影响定性;既遂后退赃通常更多影响量刑。
家属代收的钱,本人没亲手拿,也会算吗?
可能会。关键看本人是否知情,知情后是否默认、认可、使用或处分。本人知情后及时安排退还或上交的,可能说明没有受贿故意;知情后默认留下的,风险明显上升。
案发前退还,是不是就不算受贿?
不一定。案发前退还不等于及时退还。如果收受时已有受贿故意、已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续退还通常不影响受贿认定,更多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被调查了或者听到风声后才退钱,还能算“及时退还”吗?
一般不能直接这样判断。相关司法意见明确: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但是否属于“为掩饰犯罪”,仍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不宜自行下结论。
退赃退赔还有必要吗?
有必要。即使不能排除受贿既遂,退赃退赔仍可能影响量刑评价。但退多少、何时退、如何退,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结合案件阶段安排,不宜盲目操作。
这类案件什么时候适合咨询律师?
出现谈话、留置、退还款项、退赃退赔或材料提交等具体程序事项时,可以先核对事实与阶段。是否进一步委托,应结合文书、证据和所需工作判断。
准备咨询前,先把这几件事说清楚
涉及退钱、退赃退赔、家属代收或者案发前退还的,建议先整理收受时间、送钱人身份、请托事项、本人知情时间、退还凭证、资金去向和是否有职务行为介入,再由刑事律师结合案件阶段和证据材料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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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判断提示: 具体案件应结合事实、证据、程序阶段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