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少缴税款的原因很多:
- 财税人员理解错误;
- 会计核算不规范;
- 发票取得不及时;
- 交易性质存在争议;
- 企业收入确认错误;
- 故意隐瞒收入或者虚列成本。
刑事评价需要区分一般税务违法和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的欺骗、隐瞒行为。
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列举的典型手段包括:
- 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或者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 通过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财产;
- 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
- 虚列支出、虚抵进项;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现行司法解释规定,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刑法同时要求结合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判断。跨越多个纳税年度的,各年度逃税数额累计计算,比例则按照各年度中的最高值确定。()
因此,案件中不能只看税务机关汇总的总金额,还要核对:
- 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
- 各税种的计算基础;
- 已预缴税款;
- 税收优惠;
- 重复计算;
- 比例计算口径;
- 税务鉴定或者稽查结论是否准确。
对纳税人而言,刑法设置了特定的行政前置处理机制。
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税务机关已经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也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有几个容易被忽略的条件:
- 适用对象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 需要发生在公安机关立案前;
- 不只是补税,还包括滞纳金和行政处罚;
- 需要足额履行;
- 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时不能适用。
所以,“补了税就一定没事”和“已经被查就没有补救空间”,都不够准确。
企业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表面上可能符合虚开罪的形式,但还要审查其主观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典型案例明确,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在自己的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少缴税款,主观上是逃避纳税义务而非骗取国家已收税款的,符合犯罪条件时应按逃税罪评价。()
这一区分可能直接影响:
- 罪名;
- 量刑幅度;
- 行政前置程序;
- 人员责任;
- 补税效果。
企业构成逃税罪时,并不意味着所有签字人员都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核对:
- 谁决定隐瞒收入;
- 谁设计阴阳合同;
- 谁安排账外账户;
- 财务是否提出过异议;
- 法定代表人是否只是挂名;
- 实际控制人是否直接指挥;
- 税务申报由谁审核;
- 个人是否从逃税行为中获益。
财务人员执行日常记账,与主动设计虚假申报、制作两套账册,责任显然不同。
常见问题
税务机关认定偷税,就一定构成逃税罪吗?
不一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标准不同,还要审查行为手段、主观故意、数额比例和行政前置程序。
公安已经立案后再补税,还有意义吗?
仍可能影响税款损失、认罪悔罪和量刑,但通常不能再当然适用立案前补缴不予追责的规定。
公司逃税,法定代表人一定承担责任吗?
不一定。需要证明其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对逃税决策、实施具有实际参与和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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