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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辩护
死刑案件的辩护,重点不在“罪名是否成立”这一句话,而在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情节是否得到充分评价。
当案件可能面临死刑,需要把被告人供述、客观性证据、鉴定意见、量刑证据与程序合法性放在同一框架下审查,把法定从宽情节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讲清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案件辩护,围绕事实证据、量刑情节、程序合法性与刑事政策,审查命案、毒品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等案件中死刑的适用边界。
辩护不是否定一切,而是把“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逐项落到材料和程序上。本页说明判断与工作方法,不对案件结果作承诺。
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矛盾。
手段、后果、动机、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
是否存在留有余地的情形,如被告人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案件存在可补救空间。
讯问、鉴定、搜查扣押、技术侦查等程序是否合法,非法证据是否应排除。
结合宽严相济与少杀、慎杀的政策导向,评价案件是否具备从宽基础。
自首、立功、从犯、赔偿谅解、被害方过错等量刑证据是否收集与评价。
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
现场勘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法医、物证、毒化、司法会计等鉴定及其检材来源。
前科、自首立功、赔偿谅解、家庭与监护情况等材料。
采取强制措施、技术侦查、搜查扣押的审批与执行记录。
与量刑尺度、政策导向相关的材料与参考。
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责任并不相同。需要回到各人在组织、决策、实行、协助中的实际作用,区分主要责任人、一般参与人与被裹挟人员,避免把全部责任简单归拢到一人。
单位犯罪中,还需区分单位意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评价其量刑意义。
涉及重大经济犯罪的,数额与情节是量刑的重要基础,但数额不是唯一标准。法定从宽情节(自首、立功、从犯、未遂、退赃退赔、认罪认罚)与酌定情节(赔偿谅解、被害方过错、认罪悔罪)都可能进入量刑评价。
死刑案件尤其要说明是否存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以及死缓适用的空间。
关注讯问合法性、羁押必要性与证据基础,尽早提出程序与证据意见。
围绕事实证据与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关注是否具备从宽与不适用死刑的基础。
组织事实、证据与量刑辩护,充分举证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程序问题与量刑不当提出意见,重视死刑复核阶段的材料与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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