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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
渎职问题不能只看结果严重,还要看职责边界、行为方式和因果关系。需要重点看不能只看“出了事”、滥用职权重在违法行使职权、玩忽职守重在“严重不负责任”,再核对职权来源、履职过程、损失后果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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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问题不能只看结果严重,还要看职责边界、行为方式和因果关系。需要重点看不能只看“出了事”、滥用职权重在违法行使职权、玩忽职守重在“严重不负责任”,再核对职权来源、履职过程、损失后果和证据材料。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属于渎职犯罪,但区别明显。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故意违法行使职权、超越职权、任意处理公务,主观上多为故意;玩忽职守通常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主观上多为过失。两者通常都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渎职案件不能只看损失结果,更要看职责来源、履职过程、主观心态和因果关系。
渎职案件最容易出现一个误区:只要出了重大事故或损失,就倒推某个干部有罪。
这种思路并不严谨。刑事责任不能简单从结果倒推。必须查清行为人有什么职责,是否违反职责,违反职责与损失之间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滥用职权通常包括超越职权、不正当行使职权、明知不应当为而为之,或者明知不履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仍放任。
它的重点是权力被故意违法、不当使用。
玩忽职守通常表现为应当履职而不履职,或者履职明显马虎、敷衍、草率,并导致重大损失。
它的重点是职责被严重怠慢,而不是故意用权谋取某种结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你问我答”相关内容中,对工作失职、过失型渎职犯罪、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区别有较详细分析,强调要把握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渎职案件要重点审查五个问题:职责是否明确;行为是否违反职责;是否达到严重不负责任或故意滥用职权的程度;损失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损失与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重要、可归责的因果关系。
尤其是多因一果案件,不能把所有损失都简单归责到一个人身上。
不一定。工作失误与刑事犯罪之间有边界,要看职责、过失程度和损失后果。
可能。要看个人职责、表决意见、实际作用和是否明知违法。
会。渎职犯罪不以收钱为必要条件。
具体案件要结合行为时间、主体身份、职权来源、数额标准、证据情况和程序阶段判断。
添加微信时无需说明具体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