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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争议,常常不在“有没有卖货”,而在所售商品是否明知为假冒、商品来源是否清楚、销售金额与违法所得如何认定,以及单位与个人责任如何区分。

当电商店铺、直播间、线下渠道或企业采购卷入刑事程序,需要把主观明知、商品来源、价格与鉴定意见、平台与后台订单数据,以及负责人、采购、运营、主播与销售人员的作用放在同一框架下判断。

作者:王长山律师 · 更新日期:2026-07-10

直接摘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打击的是“销售”环节,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针对“制造、伪造”环节有所区别。

案件的核心,通常不是“是否卖了商品”,而是:行为人是否明知商品为假冒、商品来源是否真实可查、销售金额与违法所得如何认定,以及鉴定意见能否支持同一性比对。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也要分别判断。

哪些人容易被卷入

罪名成立重点看什么

主观明知

是否明知商品为假冒,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需结合进货价格、渠道、品牌授权等综合判断。

商品来源

是否有正规授权、采购合同、发票与物流单据,能否对应真实供应链。

销售金额与违法所得

已销售金额、未销售货值、实际获利分别审查,统计口径影响定性量刑。

鉴定意见

检验或鉴定能否支持“同一性”比对,检材来源与取样是否合法规范。

平台与订单数据

电商后台、直播记录、订单与流水,用于核对真实销量与金额。

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区别

本罪针对销售环节;后者针对制造、伪造、擅自制造标识,需区分参与者角色。

最常见的事实与证据争议

  • “明知假冒”的证据是推定还是直接印证,进货价明显偏低能否单独推定明知;
  • 商品来源是否真实,授权链、采购合同与发票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 销售金额、未销售货值与违法所得的统计口径,刷单、退货、推广成本如何处理;
  • 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取样与比对方法是否规范,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 电商后台、直播录屏、订单数据的完整性与导出时间,是否覆盖全部期间;
  • 主播、运营、采购等人员是否实际明知,还是仅按岗位流程执行。

办案机关通常审查哪些材料

品牌与授权材料

商标注册证、品牌方鉴定、授权链与经销资质。

采购与物流凭证

采购合同、发票、付款与物流单据,用于判断商品来源。

平台与订单数据

电商后台、直播记录、订单明细与资金流水。

鉴定意见

检验报告或鉴定对商品“同一性”与真伪的认定。

人员与分工

组织架构、岗位说明、聊天与会议记录、提成制度。

言词证据

嫌疑人供述、同案人员笔录与品牌方陈述的印证关系。

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既可能构罪为单位犯罪,也可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需要回到单位采购流程、授权审查、价格决策与具体人员作用:负责人是否主导选品与渠道;采购人员是否尽到来源核实;运营、主播与销售人员是否实际明知。

同一家公司里,不同人员掌握的信息、参与的事项和实际作用并不相同。案件应回到岗位分工、商品来源、实际获利和主观认识,区分单位行为、个人行为与正常经营活动。

金额、情节与量刑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与货值是重要评价因素,但统计口径需逐项核对。已销售与未销售部分、刷单与退货、合理成本的处理,均应按照证据与司法解释分别判断。

退赃退赔、认罪认罚、主观恶性、是否初犯、商品是否流入市场造成损害等情节,均可能影响最终处理,应结合案件具体证据判断。

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重点

侦查阶段

厘清商品来源、渠道与人员分工,尽早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关注涉案财物查封冻结范围。

审查起诉阶段

核对鉴定意见、平台数据与订单金额,对主观明知、金额认定与证据资格提出书面意见。

审判阶段

围绕明知、来源、金额与鉴定意见组织举证与辩护,重视采信标准与量刑情节材料。

持续重点

退赃退赔、涉案财物与第三人财产区分、企业正常经营影响,应贯穿各阶段。

相关办案记录

以下只引用本站已公开记录,不以个案结果推导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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