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常见这些情况:

  • 签约后原材料涨价;
  • 上游无法供货;
  • 项目审批延迟;
  • 资金被其他债务占用;
  •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 企业无法按时退款;
  • 交易双方对质量、数量或者结算产生争议。

这些情况可能构成违约,甚至存在民事欺诈,但合同诈骗还需要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涉民营企业再审典型案例强调,即便行为人存在部分虚构事实,如果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签约时是否具备基本履约条件

包括:

  • 是否有真实经营主体;
  • 是否具有货源、场地、技术或者人员;
  • 是否已经与上游洽谈;
  • 是否拥有基本履约资金;
  • 是否存在完全虚构的项目;
  • 是否使用虚假身份或者空壳公司。

履约能力不足与根本没有履约意愿,性质不同。

收款后是否真实履行

真实履约行为包括:

  • 向上游采购;
  • 组织生产;
  • 支付项目成本;
  • 交付部分货物;
  • 持续与对方沟通解决方案;
  • 提供替代履行;
  • 在发生问题后安排退款或者担保。

最高检曾在涉企典型案例中指出,判断合同诈骗应审查有无实际履约行为、资金去向和以往交易履约情况,避免以未履行的结果代替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

资金实际去了哪里

资金流向往往比口头解释更重要。

若款项主要用于合同履行或者企业真实经营,即使最终亏损,通常与将款项迅速转走、个人挥霍、偿还无关个人债务的情况不同。

但“用于企业经营”也需要具体化:

  • 用于哪一个项目;
  • 何时支付;
  • 是否与合同有关;
  • 是否存在异常转账;
  • 是否流向实际控制人或关联公司;
  • 是否用于掩盖既有巨额亏损。

虚假陈述是否决定了对方付款

企业在谈判中夸大实力、隐瞒部分风险,不必然达到合同诈骗程度。

需要判断:

  • 虚假事实是否属于交易核心;
  • 对方是否因该虚假事实付款;
  • 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无法履行;
  • 虚假材料是否用于制造完全不存在的交易基础。

发生纠纷后的行为

事后行为不能单独证明签约时的目的,但可以反映行为人真实意图。

例如:

  • 是否继续沟通;
  • 是否主动提供账目;
  • 是否安排退货退款;
  • 是否转移资产、失联或更换身份;
  • 是否伪造新的文件掩盖资金去向;
  • 是否继续对多人实施相同交易。

有些案件前期是真实经营,后来企业严重亏损,经营者明知已经没有履约能力,却开始通过虚假仓单、一货多卖等方式继续收款。

最高检2026年发布的涉企典型案例中,办案机关根据财务状况、资金流向、虚假单证和一货多卖行为,认定企业从特定时间点开始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是把全部经营期间一概认定为诈骗。()

这个时间点会直接影响:

  • 犯罪数额;
  • 涉案人员范围;
  •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 主犯、从犯认定;
  • 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不当然就是单位犯罪。

需要看:

  • 行为是否经公司集体决策;
  • 收益是否归公司;
  • 公司是否以正常经营为主要活动;
  • 是否为了个人利益设立或者使用公司;
  • 款项最终由谁控制。

如果公司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收益归个人控制,可能不按单位犯罪处理。()

常见问题

公司确实隐瞒了负债,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骗?

不一定。还要看隐瞒内容是否决定交易、公司是否具有履约意愿和能力、款项用途及后续履约行为。

一货多卖一定是合同诈骗吗?

风险较高,但仍需审查标的物性质、交易模式、是否具备交付能力以及收款时的主观目的。

公司负责人失联,能否直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不能只凭失联作出结论,但失联、转移资产、隐匿账目等行为可与其他证据共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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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已经被刑事立案时,合同、履约材料、资金流水和企业经营资料应当放在同一时间线上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