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案件往往具有完整的形式:
- 多家公司分别报名;
- 分别缴纳保证金;
- 各自提交营业执照和资质;
- 形式上有不同报价;
- 评标、定标程序也已经完成。
真正受到刑法评价的,不是材料是否齐全,而是竞争是否被事先控制。
实务中会重点审查:
- 谁提出让其他公司陪标;
- 标书和报价由谁制作;
- 保证金由谁实际承担;
- 投标账户、电脑、IP和联系人是否重合;
- 中标后项目由谁实际施工;
- 陪标公司是否收取费用;
- 中标利润如何分配。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常见情形包括:
- 事先约定由哪家公司中标;
- 协商投标报价;
- 由同一人员制作多家标书;
- 统一安排投标保证金;
- 约定中标后分包、补偿或者利益分配;
- 轮流中标;
- 通过职业陪标人组织多家公司参与。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例如:
- 提前泄露标底或者评审信息;
- 为特定投标人量身设置条件;
- 指定其他公司陪标;
- 操纵评分;
- 允许投标人事后补充或者更改材料。
实施串通投标过程中,又另行行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行为具有独立法律评价基础时,可能与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
同一项目中,人员作用差别可能很大。
有的人提出犯意、寻找多家公司、控制报价并取得主要利润;有的公司只是出借资质;有的经办人员仅按要求提交材料;还有的人虽然知道是陪标,但参与程度和获利很低。
最高检公开案例中,检察机关对提出犯意、实际组织操作的人员提起公诉,对仅出借资质、被动参与且情节较轻的多家企业和人员作出不起诉处理,体现了对组织者、主要受益者和一般参与者的分层评价。()
因此,责任审查应落实到:
- 是否参与串通合意;
- 是否实际控制报价;
- 是否寻找陪标单位;
- 是否负责统一制作材料;
- 是否决定利润分配;
- 是否实际施工和获利;
- 是否只是执行一般事务;
- 是否存在退出、拒绝或者不知情证据。
借用资质可能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当然构成串通投标罪。
如果只是挂靠施工,尚无证据证明存在控制竞争结果、协商报价或者安排陪标,不能仅凭资质借用直接认定串通投标。
反过来,如果借资质的目的就是凑足投标人数量、制造竞争外观,且报价、中标结果均由实际组织者控制,借资质行为就可能成为串通投标共同安排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法答网专题明确,目前可参考的情节严重标准主要包括: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
- 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
-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
- 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次实施串通投标。
多次串通投标的相关数额可以累计计算,但仍应结合案件事实审慎判断。()
- 招标文件和评标资料;
- 各公司标书电子文档的创建信息;
- 电脑、U盘、邮箱和IP记录;
- 保证金来源和退回去向;
- 多家公司的联系人和通讯记录;
- 项目实际施工主体;
- 陪标费、居间费和利益分配;
- 公司内部决策流程;
- 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
- 中标利润和违法所得计算。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中标项目金额、项目利润和违法所得不是同一概念。违法所得的计算,还需要扣除为实际履行中标项目合理支出的费用,而陪标费、挂靠费等犯罪成本通常不予扣除。()
常见问题
只是把公司资质借给朋友投标,也会构成犯罪吗?
需要结合是否知道整体串标安排、是否协助制造竞争外观、是否收取好处以及案件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判断。
项目已经正常施工并验收,还会构成串通投标罪吗?
可能。项目是否完成不直接改变投标阶段破坏竞争秩序的性质,但正常履约、工程质量和实际损失仍可能影响责任及量刑判断。
串通投标同时送钱给评标人员,怎么处理?
如分别构成串通投标和行贿、受贿等犯罪,可能依法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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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围标、陪标、资质借用或者招投标调查,咨询时可准备招标文件、标书制作过程、保证金来源和项目实际履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