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徇私枉法案件,最容易遇到一种推理:程序有问题,所以人一定有问题;记录有出入,所以判决一定有问题;签字是补的,所以主观上一定故意枉法。
这种推理看上去很有力量。
因为程序瑕疵往往是真实存在的,也容易给人留下“这里面肯定有事”的印象。
但刑事定罪不能停在这种印象上。
在徇私枉法罪中,最难证明、也最不能省略的,恰恰是主观故意。
一、程序瑕疵当然是问题
我办理的这起案件中,案卷里确实存在一些程序问题。
例如,评议记录与判决书之间存在出入,部分签字存在事后补签情况。
这些问题不能说没有。也不应当轻描淡写。
司法裁判是严肃工作,尤其是刑事案件,每一个程序环节都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命运。评议记录怎么形成,裁判意见如何表达,合议过程是否真实完整,签字是否规范,当然都应被认真对待。
所以,辩护人在庭上没有回避这些问题。
该承认的承认。该批评的批评。该追责的追责。
但承认程序瑕疵之后,还要继续往下问:这些瑕疵能否证明王某主观上故意枉法?
这是另一个问题。
二、履职不规范,不等于故意犯罪
刑法上的故意,不是“做得不好”。
不是程序不严谨。不是工作粗糙。不是文书记录存在问题。也不是裁判后来被改。
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放到徇私枉法案件中,就是要证明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裁判违背事实和法律,仍然基于徇私、徇情等动机,故意作出枉法裁判。
这个证明标准很高。也应当很高。
因为一旦把程序瑕疵直接等同于主观故意,很多履职不规范、法律认识错误、裁判过程粗糙的问题,都可能被直接推向犯罪。
这不是刑法应有的边界。
三、从客观问题推主观故意,中间不能断
主观故意当然可以通过客观事实来证明。
没有人会把“我故意枉法”写在纸上。
所以,办这类案件时,司法机关也会通过行为表现、利益关系、异常程序、裁判结果、事后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
这没有问题。
但“可以通过客观事实证明”,不等于“只要有客观问题就可以推定”。
中间仍然需要完整的逻辑链条。
例如:程序瑕疵是怎样发生的?它是否直接影响裁判结果?行为人是否知道这种影响?行为人是否有隐藏真实合议意见的目的?这种目的是否与徇私、徇情相连接?最终裁判是否确实违背事实和法律?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释?
这些问题都需要回答。
如果没有回答,只是把“程序不规范”直接等同于“故意枉法”,证明链条就是跳跃的。
四、本案中的关键:定性争议真实存在
为什么本案不能仅凭程序问题认定主观故意?
一个重要原因是,原案定性争议真实存在。
村干部私分土地补偿款发放后的剩余款项,到底是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本身就不是一个毫无争议的问题。
原案审理中,有过多次合议;辩方有多种观点;王某也曾就定性问题向上级法院请教;类案检索中也能看到不同裁判路径。
在这样的背景下,王某按职务侵占作出裁判,即便后来被改判,也不能当然说明他当时明知是错,还故意去判。
程序瑕疵可以说明工作不规范。
但它不能自动抹掉原案存在法律争议这一事实。
五、先承认问题,再守住边界
我一直认为,刑事辩护最忌讳的不是案件有问题,而是辩护人不敢承认问题。
明明案卷里有程序瑕疵,却硬说一切完美,这样的辩护很难让人相信。
真正负责的辩护,是先把问题摆出来,再告诉法庭:这个问题应被评价,但它应当在哪个层面被评价?
是审判管理问题?是纪律问题?是责任追究问题?还是刑事犯罪问题?
不同层面的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一个人做得不好,不等于他犯罪。一个裁判过程不规范,不等于裁判者故意枉法。一个案件后来被改判,也不等于原审法官必然有罪。
这不是替错误开脱,而是让责任归位。
六、刑法不能成为所有问题的出口
现实中,我们很容易把所有愤怒都推向刑法。
哪里出了问题,就希望刑法给出最重的回应。
但刑法不是万能出口。
刑法是最后手段。最后手段,就意味着它不能替代所有问责机制。
司法人员履职不规范,可以有审判监督、纪律处分、监察问责、错案责任追究等路径。只有当证据足以证明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时,才进入徇私枉法罪的评价。
这个边界,不只是保护某个法官。
它也保护所有普通人。
因为一旦“有瑕疵即有罪”的逻辑被接受,任何人在复杂程序中都可能被结果倒推,被瑕疵定罪。
规则的意义,就是在最容易愤怒的时候,仍然要求我们慢下来,把证据看完,把边界划清。
常见问题
1. 程序瑕疵能否证明徇私枉法罪主观故意?
不能直接证明。程序瑕疵可以作为综合判断因素,但仍要证明行为人明知裁判违背事实和法律并故意为之。
2. 主观故意通常通过什么证明?
通常通过利益关系、异常程序、裁判结果、请托情况、事后行为、供述和相关书证综合证明。
3. 履职不规范和犯罪有什么区别?
履职不规范可能引发管理、纪律或责任追究;犯罪则需要符合刑法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
作者简介
王长山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专注职务犯罪辩护、重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辩护、无罪辩护及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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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已审结案件的辩护工作整理,涉及当事人均使用化名。具体案件要结合案卷材料、证据情况和程序阶段判断。
如家属正在面对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监察调查或留置相关问题,建议先整理案件时间线、涉案文书、讯问笔录、退赃退赔情况及程序材料,再由刑事律师结合案卷判断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