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作者: 王长山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案件类型: 徇私枉法罪
办案方向: 无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追诉时效专项审查
争议焦点: 涉案款项性质、领导打招呼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徇私要件、危害后果、主观故意、追诉时效
辩护结果: 法院最终未采纳全部无罪辩护意见。案件全部诉讼程序已经走完,最终刑期与实际羁押时间大致相当。判决已经生效,应予尊重。本文仅从刑事辩护实务角度复盘本案争议焦点。
一、案件背景:一名法官因多年前裁判被控徇私枉法
被告人王某,曾任刑庭法官。多年前,王某承办一起村干部私分土地补偿款案件。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王某最终按职务侵占罪作出判决。该案后经抗诉、发回重审,罪名改回贪污。
此后,王某因原审裁判被指控构成徇私枉法罪。指控认为,王某明知原案应当认定贪污,却故意定成职务侵占,属于重罪轻判、徇私枉法。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审查了原案材料、前后两份判决、合议过程、请示汇报情况、类案裁判和追诉时效等内容,并形成无罪辩护意见。
本文不评价个案裁判结果,只整理本案六个主要辩护要点,供职务犯罪辩护实务参考。
二、徇私枉法罪辩护,首先要回到构成要件
徇私枉法罪不是简单的“裁判错误罪”。
在具体案件中,辩护人不能只看原案后来是否被改判,而要审查:
- 行为人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 是否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相关行为;
- 裁判是否确实违背事实和法律;
-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裁判违背事实和法律;
- 是否存在徇私、徇情等主观动机;
- 裁判结果与指控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案件是否仍在追诉期限内。
本案的无罪辩护意见,就是围绕这些要件逐项展开。
三、辩护要点一:涉案款项性质存在争议
本案原案定性争议的核心,是土地补偿款发放完毕后的剩余款项,究竟仍属公共财物,还是已经转化为村集体财产。
控辩双方均不否认,土地补偿款已经依法足额发放到每一位村民手中。村干部后来私分的,是发放完毕后入账的剩余款项。
如果该剩余款项仍为公共财物,原案可能进入贪污罪评价路径;如果其已转化为村集体财产,则职务侵占罪评价路径不是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
原案审理过程中,围绕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等定性,曾经存在多种意见。王某也曾就定性问题向上级法院请教,并得到可以按职务侵占理解的答复。辩护人另行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说明同类事实在公开裁判中存在不同处理路径。
所以,原案定性至少存在真实争议。法律认识分歧,不能直接等同于故意枉法。
四、辩护要点二:领导打招呼与判决结果之间缺乏充分因果证明
本案中,时任分管领导曾为案件打招呼。对此,辩护人并不回避。
领导干预案件应被禁止,也应依法依规处理。但刑事定罪还要进一步证明:王某的裁判结果是否正是该打招呼行为的产物。
案卷材料显示,王某阅卷后已经形成职务侵占的初步意见;其向领导汇报时,说明的是自己的判断和理由;案件后来经过多次合议,合议庭成员对罪名、刑罚、缓刑等问题均有不同意见。
如果裁判结果完全源于打招呼,案件通常不需要经过如此反复的讨论。
因此,打招呼是一个需要严肃评价的问题,但不能替代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的证明。
五、辩护要点三:“徇私”要件缺乏明确证据基础
徇私枉法罪的关键在“徇私”。
本案中,起诉书没有指控王某收受财物,也没有指控王某与原案被告人存在私交或特殊利益关系。
当然,“徇私”并不只限于收钱,也可能包括徇情、徇关系、徇其他不正当利益。但如果没有财物往来、没有特殊关系、没有利益输送,指控仍然需要回答:王某到底徇了谁的私?徇私的对象、路径和证据基础是什么?
不能仅因裁判后来被改判,就倒推行为人存在徇私动机。
六、辩护要点四:所谓“重罪轻判”的危害后果需要具体审查
本案原案发回重审后,罪名从职务侵占改为贪污,但刑期与原审完全一致。重审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未再抗诉,被告人也未上诉,判决生效。
这意味着,被指控为“重罪轻判”的原审判决,并没有导致原案被告人实际少服刑。
徇私枉法罪保护的是司法公正。但在具体个案中,仍要审查裁判行为造成了什么实质危害、危害后果如何体现,以及该危害后果与被告人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抽象的“罪名改变”,不能自动替代对危害后果的证明。
七、辩护要点五:程序不规范不能直接推定主观故意
本案中,评议记录与判决书内容存在出入,个别签字存在事后补签情况。
这些问题客观存在,应被严肃看待。辩护人不替不规范行为辩解。
但履职不严谨、程序不规范,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之间,仍然存在刑法边界。
在徇私枉法罪中,主观故意不能仅凭程序瑕疵直接推定。指控仍要证明行为人明知其裁判违背事实和法律,仍出于徇私、徇情目的作出裁判。
八、辩护要点六:追诉时效应当独立审查
本案另一个重要辩点是追诉时效。
起诉书认定王某为从犯。辩护人据此提出,应结合起诉书认定的罪责地位、可能适用的法定刑幅度、行为终了时间和立案时间,审查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期限。
辩护人就追诉时效问题专门提交了专项法律意见,而不是将其简单放入综合辩护词中一带而过。
对于年代久远的职务犯罪案件,追诉时效容易被忽视,但它可能独立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九、办案复盘:负责的辩护,是把问题分层
本案给职务犯罪辩护的一个提醒是:辩护人不能只喊“无罪”,也不能回避敏感事实。
领导打招呼要承认,程序不规范要承认,裁判被改也要承认。但承认问题之后,更要问清楚:这些问题应当放在哪个法律层面评价?
是纪律问题?是审判责任问题?是程序瑕疵?还是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负责的辩护,不是替所有问题辩解,而是把违法、过错与犯罪分清楚。
十、常见问题
1. 法官判错案,是否一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不一定。裁判错误、法律认识分歧、程序瑕疵,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枉法之间存在边界。是否构成犯罪,要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徇私动机、因果关系和危害后果综合判断。
2. 领导打招呼后作出判决,是否必然构成徇私枉法?
不当然构成。领导干预案件应被禁止和追责,但刑事定罪还要进一步证明承办法官的裁判结果是否因打招呼而形成,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3. 没有收钱,是否就一定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不能简单这样理解。徇私不只限于收钱,也可能包括徇情、徇关系等情形。但如果没有财物往来、没有特殊关系、没有明确利益输送,指控方仍要证明徇私的对象、动机和证据基础。
4. 徇私枉法罪辩护通常从哪些方面展开?
通常可以从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是否违背事实和法律、是否存在徇私徇情动机、主观故意、危害后果、因果关系、追诉时效等方面审查。
5. 涉嫌徇私枉法罪,家属应重点准备什么?
家属不宜只关注“关系”和“结果”,更应尽早整理案件时间线、原案裁判材料、合议庭评议情况、请示汇报记录、是否存在财物往来或特殊关系等材料,并由律师结合案卷判断。
作者简介
王长山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长期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刑事控告及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案件。重点关注监察调查、留置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无罪辩护和刑事申诉控告等领域。
咨询前准备
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贿赂犯罪等职务犯罪案件,建议先整理案件时间线、涉案文书、讯问笔录、退赃退赔情况及程序材料,再由刑事律师结合案卷判断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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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已审结案件的辩护工作整理,涉及当事人均使用化名。本文仅为刑事辩护实务复盘,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如家属正在面对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监察调查或留置相关问题,建议先整理案件时间线、涉案文书、讯问笔录、退赃退赔情况及程序材料,再由刑事律师结合案卷判断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