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听说案子涉及收钱,第一反应是“这下说不清了”。但在受贿案件里,收了钱,和构成受贿,是两件事。
受贿罪要回答的,从来不是“有没有这笔钱”,而是这笔钱与职务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把这层关系拆开,才知道争议真正落在哪里。
第一件事:有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受贿的前提,是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判断时要看:当事人在相关事项里掌握的是决定权、审核权、经办权,还是只是一般的协调、信息传递或工作接触。
名义职务高,不代表在被指控的事项里就有相应职权;没有显眼级别,也可能实际掌握审批、监管或资金拨付的关键环节。职权来自哪份文件、在具体事项里实际做了什么,比头衔更重要。
第二件事:有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正在实施和已经实现三种情形。依据现行司法解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可以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最终办成,不是必要条件。
所以争议常常不在“有没有办事”,而在“有没有具体请托”“收钱与请托能不能对应”。请托是否具体、发生在何时、与收钱在时间和内容上是否衔接,都需要逐项还原。
第三件事:收受与职务行为能不能对应
资金流水只证明钱从一个账户到了另一个账户,证明不了这笔钱为什么给、由谁实际控制、最终谁受益。要把收钱前后的请托事项、履职行为、账户控制和利益归属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看,才谈得上定性。
几种情形尤其容易被简单处理:事后才收受、由特定关系人代收、以“感情投资”名义长期小额往来。它们未必都构成受贿,但也不能因为“没当场收”“不是本人收”就直接排除——关键仍是职务关联和利益归属。
受贿的认定,是一道要件题,不是一道算术题。先把职权、请托和资金的对应关系看清,再往下走。
常见问题
收了钱,是不是就一定构成受贿?
不是。受贿要同时满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与职务行为能够对应。单纯的资金往来如果缺少职务关联或具体请托,不当然构成受贿。
没有实际为对方办成事,还算受贿吗?
可能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依据现行司法解释可以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办成不是必要条件。
钱是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的,本人也要担责吗?
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需要审查本人是否知情或授意、款项由谁控制使用、是否存在具体请托,以及收受与职务行为能否对应。由谁经手只是其中一个事实,不能单独决定结论。
以“感情投资”名义长期收受小额财物,会被认定受贿吗?
有这种可能。对具有上下级或行政管理关系的人员之间、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财物往来,现行司法解释有专门规定,不能一概当作正常人情。具体要看数额、关系和对职权的影响。
作者简介
王长山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地长沙,主要办理职务犯罪辩护、行受贿与经济犯罪辩护、监察调查与留置应对、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等刑事案件。
咨询前准备
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受贿、行贿、贪污、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问题,建议先按时间顺序整理任职文件、岗位职责、涉及的请托事项与资金往来,区分哪些是已确认的事实、哪些是转述,再由刑事律师结合材料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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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判断提示: 具体案件应结合事实、证据、程序阶段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