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听到“领导打招呼”四个字,第一反应就是:那还辩什么?
我理解这种反应。
在司法案件中,任何形式的打招呼、递条子、说情、干预,都容易伤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它当然不应被纵容,也不能被轻描淡写。
但刑事辩护要回答的,不是“打招呼好不好”,而是另一个更具体的问题:承办法官的判决,是否就是这个招呼的产物?
这两个问题不能混在一起。
前者是司法纪律和权力监督问题。后者是刑事定罪问题。
刑事定罪,不能靠情绪完成。
一、有打招呼,不等于有徇私枉法
徇私枉法罪的核心,不只是有人干预了案件,而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以,哪怕案件中确实存在领导打招呼,也还要继续追问:
第一,承办法官是否知道这个招呼?
第二,承办法官是否因为这个招呼改变了自己的判断?
第三,最后裁判结果是否确实违背事实和法律?
第四,打招呼与裁判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承办法官是否具有徇私、徇情的主观故意?
只有这些环节被证据逐一打通,指控逻辑才可能闭合。
如果只证明“有人打过招呼”,却不能证明“判决就是因为招呼而形成”,那么这个证据链条就是断的。
二、本案中,真正关键的是时间线
在我办理的这起徇私枉法案中,起诉书指控:时任分管领导曾为案件打招呼。
这个事实,辩护人没有回避。
我在庭上也明确表达过:这种行为应当禁止,应当追责,没有任何辩解余地。
但本案的关键,不是要不要否认打招呼,而是要把打招呼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关系说清楚。
从案卷材料看,王某在阅卷之后,就已经形成了按职务侵占罪认定的初步意见。他向领导汇报时,讲的是自己的判断和理由,而不是简单等待领导给出结论。
更重要的是,案件后来并不是一次合议就顺利通过。
合议庭曾多次评议,成员之间对罪名、刑罚、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均有不同意见。
如果所有人都只是服从招呼,一次评议就够了。
但事实并不是这样。
这说明,本案的裁判形成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领导说了,法官照办”的过程。
三、判断在先,招呼在后,因果关系就不能想当然
刑事案件里,时间线非常重要。
一个法官如果在打招呼之前已经形成某种裁判意见,之后即便有人打招呼,也不能当然说明他的意见就是由招呼造成的。
这就像一个医生已经根据检查结果形成诊断,后来有人跑来希望他按这个诊断写结论。这个“希望”本身当然可能不合适,但不能因此倒推医生最初的诊断就是被人操纵的。
司法裁判也是一样。
如果原本就存在真实定性争议,法官也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理由,那么后续出现的外部干预,是否真正改变了裁判判断,就必须严格证明。
不能因为存在敏感事实,就让其他证明环节自动通过。
四、辩护不是护短,而是切割问题
这个案子给我的一个重要提醒是:敏感事实,不能躲。
越是大家都看得见的问题,辩护人越不能装作不存在。
打招呼就是打招呼。不规范就是不规范。该追责就是该追责。
但承认问题之后,还要把它和刑事犯罪切割开。
辩护人如果一味否认明显事实,后面的辩点都会失去信用。真正有说服力的辩护,是先承认客观存在的问题,再把法律边界划清楚。
本案中,我们的立场非常明确:领导打招呼,应被否定;但王某是否构成徇私枉法,仍然要看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他的裁判结果因招呼而形成。
这不是替打招呼辩解,而是替刑事证明标准辩护。
五、治理司法干预,不能靠降低定罪标准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连这种案子都要严格审查因果关系,会不会纵容司法腐败?
我的看法恰恰相反。
越是涉及司法人员的案件,越要严格。严格,不只是对被告人严格,也包括对证明标准严格。
如果为了表达反腐态度,就把“有人打招呼”直接等同于“承办法官徇私枉法”,看似痛快,实际上会伤害刑法的边界。
司法腐败要查。不当干预要治。但刑事定罪不能靠推定完成。
一个健康的司法系统,既不能容忍有人干预案件,也不能容忍在证据不足时为了回应情绪而定罪。
这两件事并不矛盾。
对权力的约束,要靠规则。对被告人的审判,也要靠规则。
规则不能只在惩罚别人时有效,也要在审判被指控者时有效。
这才是法治的底线。
常见问题
1. 领导打招呼后作出判决,是否一定构成徇私枉法?
不一定。还要证明承办法官是否因打招呼改变裁判判断,裁判是否违背事实和法律,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2. 辩护人是否应否认打招呼事实?
不应机械否认。客观存在的敏感事实应先承认,再审查其与犯罪构成之间是否能够衔接。
3. 这类案件的核心证据是什么?
通常包括时间线、请示汇报材料、合议记录、裁判形成过程、利益关系和原案事实定性材料。
作者简介
王长山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专注职务犯罪辩护、重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辩护、无罪辩护及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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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已审结案件的辩护工作整理,涉及当事人均使用化名。具体案件要结合案卷材料、证据情况和程序阶段判断。
如家属正在面对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监察调查或留置相关问题,建议先整理案件时间线、涉案文书、讯问笔录、退赃退赔情况及程序材料,再由刑事律师结合案卷判断下一步。